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中央民族大学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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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民族大学为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学生招生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3条学校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第4条学校教育部代码:中央民族大学2第5条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美术、舞蹈、音乐三所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第六条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制四年,文理兼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第八条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由校招生办公室实施,学校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第3章考试第9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当参加本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然后报考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所有省级统一组织相关专业考试要求合格的,考生必须通过考试中央民族大学才能参加学校考试。第10条港澳台考生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并取得合格资格的,应当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实行单独列队、优先录取。第四章采用第十一条采用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报考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本校确定的文化分数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折合为非750分制地区)根据专业考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选择录取。第十二条对美术类、舞蹈类(按性别)及音乐类(管乐、民乐、弦乐、打乐以外的专业方向)学校考试合格的考生综合成绩所在专业方向前三名考生,以及音乐类中管乐、民乐、弦乐、打乐各器种综合成绩第一名考生录取可以适当降低文化课的要求(不超过20分),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收10分。以上加分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在相同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被优先录取。第十三条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才(以及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可以酌情放宽乐理,放宽视唱练耳及文化课的要求。其条件判定及最终录取与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国家民委”、“教育部”。符合本条录取条件的考生采用机动计划,不占用常规招生计划。第十四条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方向计划人数的30%。第十五条高考使用民族语试卷的考生,应当提供教育部命题汉语补考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第16条不管考生的外语语言如何,入学后中央民族大学只提供英语教育,让考生适当填写。第五章入学待遇第十七条中央民族大学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接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秀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第十八条现役军人被录用后保留军籍,在校待遇由选拔机关负责供应,毕业后由选拔机关安排工作。第6章其他第19条所有专业考试认定作弊者,立即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资格,申请省级聘任调查。第二十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检,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办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所有高考作弊者,无论何时,一旦发现事实,立即取消学籍,返还生源地,情节恶劣者委托有关部门调查。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查标准执行。附则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考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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