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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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部为了贯彻落实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编100089。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第一所“双一流”建设大学。

第四条对达到规定年限内所属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负责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定。

第七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和升学质量等因素编制了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具体招生计划、选修课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列入教育部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备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协调各地统一考试在线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

第四章录用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优秀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评价招生事先核准,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测试。考生高考总分要达到本科一批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省(市、区)要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浙江、山东要达到一段线。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晋升比例。

对实施顺序志愿的批次的升级率,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接受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政策加分投入档案,投入档案后,在考生实际考点择优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于不配置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实际考点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未经政策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同点排序后相同,使用备用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根据实际考试择优,根据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填写的专业志愿不满意的,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实际考核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调剂。不服从调剂者,进行退避处理。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有本专业(组)志愿的考生。

第15条在依次志愿材料遴选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在保证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考试分数从高到低选择录取,直至完成计划。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的升学单位不足的,应当招考志愿。

平行志愿文件投入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募集志愿录用。

第16条学校在采用专业时不设置专业志愿差。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体检乙肝项目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的特点,由于口干、口干、生理缺陷、耳鼻喉科疾病之一导致发音受阻,听力障碍者不宜阅读。

第十八条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语言限制,但入学后的第二外语都是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课,所有学生均应按照本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英文课,建议非英语语言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学科特点,除特殊类型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我校所有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均应参加外语口试成绩必须合格(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要求达到A等)外语口试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校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如有退出,除招生计划数外的考生,将按报名成绩顺序补充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相关院校开展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实施跨国培养,第三学年集中在对方大学学习。

第二十二条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应当符合本校招生专业在该省发布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其高考改革相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随时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大学专项计划、内地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其他

根据第24条教育部的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为:外语文学类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学年,外交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北外的学费标准为86000元/学年基尔大学的学费费用按照基尔大学当年相关专业国际学生的学费标准执行(参考费用:年学费约13000英镑,生活费约9000英镑),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对在校生征收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检。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复检,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专业介绍详见本校本科招生网,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等信息详见本校学生处网站。

第27条学校主页: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站: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010-88816481,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培训和录用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的要求,规定与本规约不一致的,以本规约为准。

第31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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