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2023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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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北京工业大学学院标识代码:10005

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是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5条学校地址:平乐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通州校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律令苑南大街89号。

第六条招生贯彻“公正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评选”原则,接受纪检机关、考生及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对通过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并被学校确认合格的本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章“北京工业大学”的新生合格通知书。考生带着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第八条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由北京工业大学和国际一流大学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合作设立的国家试点高水平中外合作教育机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同时获得北京工业大学中国授予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软件工程专业自第三学年起学费每学年16000元。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学费每学年75000元;其他普通类专业学费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每学年10000元。如果国家调整学费水平,新的规定就会适用。

第二章组织

第十一条设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日程的分配和预定的确保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分配:北京市教委经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批准,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编制并发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专业申请的要求基于各省级招生机构的发布。

第十四条预备计划的使用:学校预备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学生质量和招收同等数量的考生。

第四章采用原则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的规定。

第16条按顺序投递文件批次,学校文件比例原则控制在12023%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递文件的批次,原则上将文件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对政策调整文件加分,是进入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八条单调档案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政策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合格学科,不设置学科水平差。如果高考总分相同,则优先选拔该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该科目分数的比较依次为国语、数学、外语。

对于江苏籍考生,学校采用先分数后分级的方法,考试科目的分级要求选择AB。

对内蒙古籍考生,学校实行分数过关录取规则。

对于浙籍考生,浙江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投进学科。对于投递分数相同的考生,将参照浙江教育考试院同率投递的顺序规则安排学科。

第十九条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报考的学科,应当符合本省(市)公布的20232023年度各招生学科(类)对学生选修课范围的要求。

第二十条按顺序报名的,第一志愿学生不足的,学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学生。如果不是第一志愿的考生不够的话,就招生。根据平行志愿投递文件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招生还不够,就把剩下的计划转到学生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只录取有该学院专业报考的考生,该学院专业报考人员不予调剂;在该补习班,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必须在满分的70%以下。

第二十二条合格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有些专业色盲,色弱限制报名。

第二十三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省级招生事务局进行外语口试时,考生的英语口语成绩应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在北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必须在12023分以下。

第25条复读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录用。按学部的选拔没有男女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高校专项规划、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教育部按照规定和学校有关的要项、方法进行。

第五章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op曲《目条[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募集:http://admissions.bjut.edu.cn/;招生咨询电话:010—67391609(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除双休日和录取时间外);招生办公室wechat: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微签名bjutzsb);投诉和投诉是010—67392231。

第6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检。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复检,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果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变化,以变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负责解释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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