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2023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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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4〕35号)《教育部关于2023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的通知》(教育〔202319〕4号)及有关考试招生的其他文件要求,结合本校招生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学校名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University。延安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37年,现与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医师培养计划试点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9,办学水平为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现有18个院系、1个独立学院和10个附属医院、61个院系专业、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类别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延安大学授予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延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部学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延安大学校区(延安新区公学北路)、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延安大学杨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等5个校区。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学校招生遵循“学校负责、招聘监督”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同时受到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教务处、学校纪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校招生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
第八条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公平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别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别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学校为调节各地统一考试在线考生的不平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录用规则
第十一条延安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省别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档案投入成绩阅览考生档案,按顺序按照志愿档案投入的批次,阅览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控制在12023%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档案投入的批次阅览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13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采用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差距。报名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根据专业课分数按高顺序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同时,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采用综合分数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采用。
第十五条根据平行志愿文件投入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以进行志愿征集。如果志愿招生还不够,就把剩下的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考生的档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选拔非第一志愿生源,在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志愿招生。
第16条学校承认《2023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活动规定》(教育[202319]4号)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追加分数项目和优先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新高考改革省招生,严格按照有关省市招生录取规则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等级之前,将按分数对招聘规则进行排序。报名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一般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20条体检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2023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体检乙肝项目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23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检。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复检,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学费和住宿费。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采用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励助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特助学金、华藏助学金、优秀学生助学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申请时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家境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650140、187091103037、183091103037、督导投诉电话:0911-2650033。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