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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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证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规约,结合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约。

江苏省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中文缩写为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英文缩写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法定地址是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目前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3个校区。

学校是一所重点建设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国家“211工程”综合性大学的“教育部”院校。

第三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入学录取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优秀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的公布,严格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条高校本科招生选考工作有关选考政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与作用

第六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实施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型招生方案,报学校党委或校务会议审核。监督各类招生工作全过程,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情况汇报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和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七条高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编制本科招生章程、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及各种招生方案,报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人数、学生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本校预备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报考名额的不平衡。如需根据学生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采用原则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通过籍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考志愿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学科选拔考试科目的要求,根据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

对报考学校普通类学科的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从考生投递分数高到低录取配置学科,各学科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等级差。对内蒙古自治区入学名额考生,学校实施“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要求排队”规则。

对分数相同的江苏省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之和、语文或数学最好成绩、外语最好成绩、首选科目最好成绩、再按照选修科目最好成绩高的顺序择优选修专业最终处理那些不能满足各专业要求而遵循专业调整的考生。

对于评分相同的江苏省以外的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合计、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配专业,最终处理那些不能满足各专业要求而遵循专业调整的考生。

作为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学校将作为调整考生专业希望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高考外语必须是英语,热爱外语且英语基础扎实的,必须通过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英语口述考试。其他学科不限制应试所需的外语,但共同的外语课程只有英语。

第十四条考生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体检业务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实施的体育专业统一考试。而且必须通过学科考试。从体育共同专业的上位到下位,设定最低分数配置专业,如果体育共同专业相同,从高考文化分数的上位开始依次选拔。

第十六条同时对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果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录取时采用“分数清楚”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设置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如果专业考试科目不同,首先要处理第一志愿,如果第一志愿不够,就要研究第二志愿,采用“专业通关”的原则。

第十七条艺术专业、高等学校专项规划(厚生省规划)、综合评价评选、高水平运动队及外语类随时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年度招生简章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高校部分院系实行大类招生。本科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本科,选修本科基础课程后,根据本科分类方案,结合自身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本科分类,进入本科中的具体专业。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等)及(苏价费〔2002〕369号)学费按工科类5800元/年、理科类5500元/年、文科类5200元/年、艺术类6800元/年、体育类5300元/年,其中省优势学科部分相关专业提高10%。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国内26400元/年,外国学费按外国大学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每人每年600元至1500元,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检查。复检结果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发现虚假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全面实施国家支持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奖学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融资、勤勉奖学金、专项支持金、减免学费、补偿学费、绿色通行证等多元融合的教育支持体系,实现全面覆盖经济困难学生。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将“扶困”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形成物质资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四维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助力广大学生成长。

第22条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邮编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招生咨询电话025-83720759;

招生督导电话:025-85891511;

招生信息网站:http://bkzs.njnu.edu.cn;

wechat官方账号:南师招生(nsdzsb)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通过“南京师范大学”通过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摘录公布的规则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科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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