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河大病医疗保险办理办法2022年黑河大病医疗保险办理条件及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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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报销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避免绝大多数人因病陷入经济困境。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等。在市、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应当证明本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各级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50元。三、缴费周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计算缴费周期,实行全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集中缴纳期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享受待遇期间。当年出生的婴儿(出生后90天以内)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可以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参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困难群体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贫困群体包括特困扶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立单贫困人口等。1、扶贫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全额资助。2、城乡生活保障对象、档案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以上的定额补助。3、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门诊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外来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外来统筹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筹基金90%,个人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门诊统筹资金年度余额不转入次年。设立的立卡贫困人口外来统筹上限为每人每年200元。(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他药、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作为门诊特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未设起纳标准,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负为40%。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外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负为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尿毒症透析废止起纳线,政策内清算比例为90%。支付限额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超过支付限额按照城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支付。(三)门诊慢性病待遇共有21种疾病列入门诊慢性病病种。外来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设起纳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为60%。县域内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60岁以下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普通城乡居民一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因病种而异,实行分类管理。1、肝硬化代偿丧失期(乙肝或丙肝)、复发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2、肌萎缩侧索硬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3、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法洛四联症术前治疗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4、慢性肾功能衰竭(3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5、高血压(3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3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力衰竭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风湿性关节炎(有重症肢体功能障碍)、重症精神障碍疾病、心房颤动、布氏症、重症肌无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活动性肺结核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四)住院医疗待遇1、起缴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费,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入住一级医疗机构后支付标准为100元,入住二级医疗机构后支付标准为500元,入住三级医疗机构后支付标准为800元。参保居民在自然年度内多次入住二、三级医疗机构,从第二次住院依次下调至100元、最低200元。2、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设立的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为2,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比一般参保人员提高5%。3、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五)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正常产统筹基金支付8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1200元。剖腹产统筹基金支付2000元。在多胎生育方面,每多产一胎新生儿统筹基金支付增加300元。孕产妇在分娩的同时进行其他妇科手术,产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支付。(六)建立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无需另行支付。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额人均年75元,起付线1.2万元,10万元以下报销率60%,10万元以上报销率65%,未设上限线。其中,设立的立卡贫困人口起薪线6000元,报销比例上升5%。(七)门诊“二病”待遇保证参保“二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支付标准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二级以下定点末端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元,糖尿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六、医疗救助待遇(一)门诊慢性病救助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特困抚养对象和城乡生活保护对象)门诊慢性病救治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认定结果执行救治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救助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年度救助上限线。门诊救助西林线限额因病种而异,实行分类定额门诊救助,设置2000元、3000元、4000元3个区块。(二)门诊特殊治疗救助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放射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他、尿毒症透析。救助人员的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包括建档立卡低保人员)、一般建档立卡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治疗起薪标准、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累计5万元。(三)住院救助在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自费救助。其中,特困扶养人员医保范围内救助比例为100%,城乡低保救助比例为70%。设立的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合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合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5%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贫困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为15000元,个人合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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